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指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后方可将产品投放到市场上进行销售。
一、 若您经营国产化妆品
需在商铺中心-营业执照-其他经营许可认证,上传以下必要证件,在网站前台公示。
(一) 国产化妆品生产厂商商铺需资质
1. 化妆品生产厂商持有的《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提交的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需包含经营的商品);
2. 化妆品生产厂商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 化妆品生产厂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产品生产厂商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或副本;
4. 若为委托加工,则需提供“委托加工协议”;
(1) 若品牌权利人为生产方,无需提供;
(2) 若品牌权利人非生产方,需提供品牌权利人到生产商的完整授权,若品牌权利人为自然人,可由其法人公司与生产单位进行委托加工协议。
5. 近一年内所有单品质检报告复印件(该质检报告要求是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须含有CMA认证或CNAS认证),检测报告现商品必须符合商标注册证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生产单位名称;
6. 如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需提交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特殊用途化妆品主要包括: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脱毛类、美乳类、健美类、除臭类、祛斑类、防晒类化妆品);
7. 与质检报告相匹配的至少3-5个所经营的成品外包装(即产品包装容器,如:瓶、袋、纸盒等)。
(二) 化妆品经销商所需资质
1. 进货渠道证明需提供以品牌商为源头出发的完整链条,同时提供开店公司近三个月内向上一级经销商进货的发票;
2. 化妆品生产厂商持有的《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 化妆品生产厂商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化妆品生产厂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近一年内产品质检报告复印件(该质检报告要求是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
二、 若您经营进口化妆品,需提供
1. 近两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2. 近两年内的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复印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
4.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或者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必须是国家食药局出具的文件;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美白类化妆品。
其他说明: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或者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必须是国家食药局出具的文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统一公布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产品明细、质检报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需保持产品一致性。香水、花露水和指甲油产品需加检甲醇含量;皂类:按照B/T2485-2008《香皂》标准检测,无需检测三项重金属和五项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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